通告的写法 : 通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机关团体发布需要知道或必须遵守的事项的文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通告按内容划分为事项性通告和规定性通告两类。事项性通告是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公布需要知道的事项,其作用重在告知,不具有法律作用。这类通告,使用范围较广,可面向所属单位和公众,也可面对平行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和广大公众。规定性通告是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必须具有相应权力的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才能使用。这类通告具有法规作用,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各行政、军事、司法、公安、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了保证本单位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有时要根据法律、法令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开向有关单位和公众提要求,作规定,指出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遇到此种事项,即可发布通告。
通告由标题、正文、落款和发布日期四部分组成。事项性通告若对外张贴,其标题宜采用“发布机关名称+事由+通告”或“事由+通告”的形式,鲜明地揭示所要谈的问题,吸引群众阅读正文。例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的通告”、“关于重新学习选举法的通告”。若在内部张贴,供本机关、单位人员阅读,则用“通告”二字作标题即可。事项性通告的正文的开头可以讲一下公布通告的原因、目的和根据,也可以直言其事。正文所告事项,一定要讲清楚,特别是讲到时间、地点、联系办法等关键性地方时,不能含糊其辞。正文的最后,若有所要求,特别是向非本机关所管辖的单位和公众提出要求,语气要和缓,用一些“请”、“希望”、“欢迎”之类的敬辞。正文全文力求简明扼要,防止冗长。通告的最后应标明落款和发布日期。若通告的标题中已标明发文机关,通告的落款可以省略,只署发文日期,也可将发文日期提前,置于标题之下。
规定性通告的标题采用“发布机关名称+事由+通告”的形式最为明确。若篇幅较短,可采用“发布机关名称+通告”或“事由+通告”的形式。规定性通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构成。通告正文的开头应说明发出通告的原因、目的和法律依据,在说明时,要简短明了。通告的主体是正文的重点。写作时,要分条开列各项要求和规定,其内容有三个方面,首先说明应该或必须做什么,然后说明不应或不得做什么,最后说明违反通告将受到的追究或处罚。这三部分内容,要写得非常清楚,文字用语要简短,语气要坚定,便于公众阅读,以收到令行禁止的效果。通告的落款可用“此告”、“特此通告”作为结束语。最后,署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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