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 : 长期以来,在哲学界和史学界都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1979年开始有人撰文对这一提法提出质疑,从而引起学术界的争论。争论中大体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否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提法,认为历史是一切人的历史,其中既包括人民群众,物质资料生产者、被压迫阶级,也包括领袖和英雄人物,非物质资料生产者、压迫阶级。所有这些人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黎澍的《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 (《光明日报》1986年7月30日)和王锐生的《谁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文艺报》1981年1月19日)等文章基本反映了这种意见。其主要理由是:(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提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提的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恩格斯在论述创造历史问题时明确指出,历史的结果是一个整体力量的产物,而每一个单个意志都对这个整体力量有所贡献。(2)这个提法在事实上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但是,物质财富的生产只是历史的一个内容,它有其决定历史面貌和发展水平的作用,但不能等同或者包括全部历史内容。其次,精神财富并不完全是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过去用“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一切科学文化艺术作品的源泉”来论证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其根据是不足的。这种论证实际上是把“源泉”看作“创造”,并进行替代一切精神财富的创造,否定了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的贡献。第三,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与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对立起来是不科学的。它的错误在于将人类分成对立的两部分,即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并把英雄人物排斥在历史的创造者行列之外,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事实是人民群众与英雄人物共同处于历史活动中,他们共同创造历史,只强调任何一方面的作用都是片面的。
第二种意见则仍然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祝马鑫的《略谈“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含义》(《光明日报》1986年9月10日)、尹德今的《试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绥化师专学报》1985年第3—4期)等都持这种意见。其理由是:(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一贯思想,虽然他们的著作中没有与此一字不差的提法,但这个思想的确是他们提出并作了大量论证的。(2)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以谁是历史前进的推动者的角度来回答人类创造历史的问题。只有推动历史发展的先进阶级、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阻碍历史前进的腐朽阶级及其代表的活动造成历史的曲折或暂时的倒退。因此不能说他们的活动是创造历史的,他们也决不是历史的创造者。(3)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站在哲学的高度,即在最高理论层次上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这里说的历史是社会发展意义上的历史,它是抽象的,只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舍弃了具体历史中的迂回曲折,不反映历史中的偶然性,因此,这种历史并未包括历史的全部内容。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肯定人民群众决定历史的大趋势,大方向,它不能决定历史的细节。(4)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一个根本命题。首先,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不仅是创造历史的前提,也是创造历史的最基本的活动。其次,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不仅是科学文化艺术的源泉,并且直接在科学文化艺术领域中有许多重要的创造,特别是许多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本来就是人民群众的成员。再次,人民群众在生产中创造了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物质力量——新的生产力。人民群众又是阶级斗争的主力军,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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