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客体 :
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社会生活是文学的客体。文学创作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没有创作客体,没有社会生活,就没有文学创作,也就没有文学。
在哲学范畴里,客体指独立于人之外的事物。客体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但客体一旦与人的活动建立某种关系,就成为人的现实客体。客体与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建立关系后,它就成为现实的实践客体;当客体与人的认识活动建立关系后,它就是现实的认识客体;当客体与人的审美价值评价活动建立关系后,它就是现实的审美客体。文学创作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审美活动,是创作主体对客体审美价值的评价和重构活动,因而文学客体就是审美的价值客体。
社会生活作为文学的客体,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以及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的统一体。文学客体不仅包括物质世界、物质生活,也包括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社会心理、历史情景和一切文化生活,以及作家个人对生活的体验、情感和认识等。文学客体的范围与人的其他意识活动,如科学认识的客体的范围一样无比宽广。
作为文学客体的社会生活与科学认识客体的范围虽然一样宽广,但在实际活动中,其具体生活即“具体客体”是不同的。科学认识的客体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社会生活,而文学创作的客体则是整体的社会生活。如从横向看,自然科学的客体是自然,经济科学的客体是经济生活,心理科学的客体是人的心理活动,伦理科学的客体是人的伦理道德生活;从纵向看,科学虽然要捕捉表层的生活现象,但其根本目标是要深入事物深层探寻其内在本质和规律,即科学认识的具体客体主要是生活的本质层而不是现象层。文学创作则不然,它对生活的反映是综合的、整体的,是多方面生活的交织、融合,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的统一,故文学的客体是整体的社会生活。如《红楼梦》以宝黛爱情悲剧为中心,展现了一个具体的封建家族的内部形态,以及这个家族在世俗、官场、政治、经济等多方面与当时时代生活相交织的画卷,同时通过对具体的生活现象的描写揭示出封建礼教的吃人本质。这就是多方面、多层次有机统一的整体生活。
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一切社会生活都是围绕人展开的,因此人是文学创作客体的中心,即人是文学创作的中心客体。在这一意义上,文学就是“人学”。虽然社会科学也往往以人为主要客体,但其仍是从某一方面、某一层次研究人,而作为文学客体的人则是综合的、整体的、活生生的。
美学史上关于文学客体的认识,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如柏拉图、G.W.F.黑格尔认为,艺术的客体是理念(一种主观臆想的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精神),这是无科学依据的唯心主义观点。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亚里士多德及文艺复兴时期的G.薄伽丘、达·芬奇、I.马佐尼、W.莎士比亚、M.de塞万提斯,启蒙运动时期的D.狄德罗、D.莱辛、J.W.von歌德等都认为,艺术客体即自然。他们的“自然”有的指自然物理世界,有的用以指代社会生活,这是唯物主义客体观,但前者把文学客体狭隘化了,后者对社会生活的内涵和特殊性缺乏明确的阐述。W.华兹华斯、P.B.雪莱、L.N.托尔斯泰、R.G.柯林伍德、F.A.朗格等认为,文学客体即情感。把情感列入文学客体的范围无可非议,但把文学客体归结为情感是片面、狭隘的。C.G.荣格则认为,文学客体即原始意象,指“人类远古的深层集体无意识”,又称人类深层的心理经验。将其列入文学客体的范围是合理的,但将其视为文学的唯一客体则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