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 : 第一条 本所由提学司创立,设于保定,办理各学堂防疫检验并留验事宜。应定名为保定学界防疫检验所。
第二条 本所应需经费,由提学司筹备,随时拨给动用,事毕造册呈报。
第三条 本所职员由提学司加札委派。
第四条 本所暂设司事二人,分担庶务、会计各事。每月薪水各十两,火食各三两。将来事务较繁,再议添设。
第五条 本所租定西关外张公祠房间为办事处暨检验所。
第六条 本所应在外附设留验所,以备各堂职、教员、学生由各属新来者留验之用。
第七条 留验所分为公用、专用两种。公用留验所,由本所指定房屋,以备各堂不能自办留验所者之用。专用留验所,由有宽大宿舍各学堂自行设备,照本所留验规则办理。
第八条 本所防疫应联络省城防疫局办理。
第九条 检验或留验之人遇有疑似之症,送入防疫局医院疗治。
第十条 本所酌设医官数员,遵照检验规则,担任各堂职、教员、学生等检验、留验及随时检验、预防各事。月薪、火食、车马等费,由本所酌给。(现在暂设一员。)
第十一条 本所暂设夫役六名,供给杂役,各月给工食银四两。将来事务较繁,再行酌增名额。
第十二条 本所事务处检验所暨各留验所,均设警兵,以资保卫。
第十三条 本所公用留验所内一切杂费及受验者应需火食费,均由本所酌给。
第十四条 女学堂女职教员、学生应需留验者,由各该堂备置留验所,照本所留验规则自行办理。
第十五条 检验所设备办事室、留验所、检验室、稽查室、医官室、书记室、会计室、娱乐室、会食室、消毒室、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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