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黑龙江防疫行政机关

    第三节 黑龙江防疫行政机关 : 江省疫症于宣统二年冬初已有萌芽,先由警务公所集议筹办防疫会。至腊月疫气大作,遂于二十日特设防疫总会,由民政司督办一切,统辖各项防疫机关暨城乡各区。其省外各属,虽由地方官厅执行,总会得以随时稽核考察之。其行政组织,非特与奉省异,并与吉省异。其大致可述者如左。

(甲)全省防疫会及省内防疫机关


江省全省防疫会之设,以消除疹疫、保卫人民为宗旨。当派民政司为督办,会长、副会长以下,遴委本省官绅充之。其执行防疫事宜,以省城及附郭首府之乡镇为限。省外各属,由地方官厅执行,由该会随时稽核辅助之。其组织之法如左:
一、该会之组织 该会内部之组织,督办一员,会长一员,副会长二员,驻会提调一员,统计会员二员,文牍一员,会计二员,庶务一员,司药员一员,通译二员,差遣员四员。其省城及各支部之组织,有检疫所四处,隔离所三处,灾民栖止所二处,总检病室一处,诊治病处六处,疑似病院二处,传染病院二处,调查团省城城乡各二。此外又有卫生队、救急队、消毒队、掩埋队及省城各区龙江府乡镇巡警自治职员。
二、该会之职务 该会内部人员之职务,以督办主持全会事务,执行赏罚。会长审查方药,考验医官。副会长二员,一督饬城乡巡警办理防卫事宜,一督饬城乡绅士帮同调查,并考查全会人员之贤否、款项之出入。提调及常驻会员,帮同正、副会长,率本会各员办理一切事宜。其他统计员、文牍员、会计员、庶务员、差遣员、司药员、通译员,皆就其职务行之。其支部人员之职务,如总验病处,则以各区送到疑似病人,由医士担任检验是否疫病或病在疑似之间,给以票券,分别送入传染病院或疑似病院及隔离所。如城乡巡警,则受会中之指挥办理防疫。城乡自治职员则协赞该会办理防疫事宜及会中一切命令,与居民详细劝说,共相遵守。此外如检疫所、隔离所、灾民栖止所、疑似病院、传染病院、诊治总分处以及调查团、卫生、救急、消毒、掩埋各队,亦均就其职务行之。
三、各支部职员之遣派 一、消毒队监督,以公署参事充之;二、疑似病院管理员;三、传染病院管理员均以委员充之;四、第一、第二、第三隔离所管理员,以警务公所暨巡警学堂人员兼充,庶务员则以委员充之;五、第一、第二灾民栖止所管理员,以本省绅士及委员充之;六、卫生总稽查员二员,以警务公所卫生科员充之。
四、医团之派遣 驻会医官一人,驻各区诊治分处医官九人,针炙生一人,各隔离所、各病院医官五人,乡镇分区医官四人,皆以本省明医员绅充之。另聘日本医士两员,一为孔欣县技师稻垣刀利太郎,元马县检疫官村松六助。
五、检疫员之派遣 检疫所四处,以委员、警察、官吏暨游学毕业人员充之。城乡防疫员以委员充之。调查员以本地绅士充之。
六、巡警之派遣 防疫事宜,自宣统二年十月迄十二月中旬为警务公所专责。防疫会成立,检查消毒各事,由巡警担任,并委防疫员、调查员补助之。城内六区各增募救急队十名、卫生队十名、乡镇马队八十名,帮同办理。
七、军队之遣派 宣统三年正月十八日至二月初三日为断绝交通期。内北路之宁年站,东路之二十颗树,南路之昂昂溪、温托昏河,西路之安架子、腰库勒屯各要隘,俱设卡稽查,以省城卫队各官兵司之。
八、省城防疫之分机关 一、防疫卫生队,附设于巡警各区,复改名救急队。二、调查团,分设各区,随时分派专员,会同巡警协查。三、诊治处,分设各区。由该处查有病人,立报官医诊治。四、检疫所,设于东路二十颗树。该处有呼兰、绥化、海伦等处入省冲途,特设所严查,共设四所。甲、第一检疫所,设昂昂溪车站。该处为齐昂铁路街〔衔〕接东清铁路首站,自应设所严查。乙、第二检疫所,齐齐哈尔车站。该处为齐昂铁路出入省城首站,添设此所,以期与昂站互相检验。丙、第三检疫所,设在五虎马。此处为齐昂铁路中扠,故添此所。五、传染病院设在东门外,原名消防病院。凡确系染疫之人,均送此医院。六、疑似病院,设于东门外李家烧锅西院。凡有是疫非疫,经日医检验后,送院诊治。七、卫生医院附疑似病院,设于永安里。凡有轻病及疑似病者,送院诊治。八、第一、二掩埋队,设于土城东门外及关帝庙,专司掩埋尸躯并焚化。九、第三、四、五掩埋队,分设乡镇。分查各乡镇尸躯,分别掩埋焚化。十、第一、二、三隔离所,分设城内第四区东门外、南门外。此时疫气日盛,凡有疫毙之家属,均送此所。十一、第一、二灾民栖止所,分设东门外习艺所、南门外南营,亦名庇寒所。专收贫民、流民、无家可归者,送入此院。十二、总检验所,设于东门外。延聘日医两员,特设此处,总司检验。十三、消毒队,设南门外。凡有疫毙之家,焚毁房屋或封闭,均由该队先行消毒。十四、龙江府防疫分所,附设各警区,派有医官。如下:甲、江东第一防疫分驻所,设在宁年站;乙、江东第二防疫分驻所,设在特穆乡;丙、江东第三防疫分驻所,设在富裕乡;丁、江西第一防疫分驻所,设在卧龙乡;戊、江西第二防疫分驻所,设在齐工乡;己、江西第三防疫分驻所,设在甘南乡。

(乙)省外防疫机关


(一)胪滨府 府城设病院一、卫生局一。按:该处即满洲里,为东省疫症最初发现之地。俄人于铁路界内并设病院,复借车辆为隔离检验之用。
(二)呼兰府 境内设男女隔离所三、病院四、消毒所一,分置于城内各警区、城外鲍家店及四乡各处。并令城乡警区分投检查,又调淮军设卡十处,帮同检查。
(三)绥化府 境内设轻病院、隔离所、查验所,分置于城内及永安乡、上集厂等处。并分派官绅,会同警区办理。
(四)海伦府 境内设医院一、检疫所一、分所二,编成检查队四队,分置于城内及宽字二井与张发店等处。
(五)嫩江府 府城设检疫所、临时病院、隔离所各一。按:境内尚无疫症。为先事预防计,故设各项机关,并分派员弁,往各乡四处查验。
(六)呼伦厅 厅城关帝庙内设避疫所,城之西门设医院,中俄医官各一员。一切防疫事务均归巡警兼办。
(七)讷河厅 厅城设检疫所、临时病院各一。按:该厅尚无疫症发见,特设防疫机关,为先事预防计也。
(八)安达厅 按该厅虽接近铁道,户口未繁,故仅设防疫所一处,派员严查往来出入之有无染疫者。
(九)大赉厅 防疫所设在厅城林家园内,施诊所附设城内宣讲所。
(十)兰西县 该县始疫于小榆树地方,适当呼兰与哈埠冲途。故于城内设防疫所,南乡、小榆树等处设留养所、病院检查所。
(十一)木兰县 城内设防疫所一处,随时派人,会同防营,于石头河及沿江大道一律查验。
(十二)青冈县 县城内设立防疫所、检疫所、留养所、病院各机关。
(十三)大通县 县城设防疫总所,属于警务局。责成巡警长官设防疫分所,各附病院,责成各区长警兼办。
(十四)巴彦州 四乡每屯分设检疫所、养症室、查验室,并在滴子设卡留验。
右各种机关,均经先后电饬各属,酌量疫症之轻重、区域之广狭,次第筹设,竭力防卫,以免蔓延。前所未载者列表如左:

黑龙江全省防疫各机关暨办防疫人员数目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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