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粮全完议叙 : 巡抚 钱粮督催全完,例无议叙。
布政司 五十万以下,记录一次。五十万以上、百万以下,记录二次。一百万以上,加职一级。
粮道、府州 十万以下,记录一次。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记录二次。二十万以上,记录三次。
州县 五万以下,记录一次。五万以上、十万以下,记录二次。十万以上,记录三次。
又限满改例,经征督催官员被参未完一分以上,限内果能催完至八九厘者,降三级,免其调用。再限一年督催,如不全完,降三级调用。
又限外全完,仍准开复。凡拖欠钱粮革职、降职官员,如果拖欠在民,于未经离任之先征完民欠钱粮,原参准其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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