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钱粮限满未完 :
(杂项钱粮全完,俱无议叙。如不作十分之杂项钱粮未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院司道府州免议)
巡抚限二年 | 司道府(直隶州)限一年 | 州县限一年(同司道府处分) |
不及一分 | 罚俸一年 | 罚俸一年 |
二分 | 降二级调用 | 降三级调用 |
三、四分 | 降三级调用 | 降四级调用 |
五、六分 | 降四级调用 | 降五级调用 |
七、八分 | 降五级调用 | 革职 |
九、十分 | 革职 |
杂项钱粮限满未完 :
(杂项钱粮全完,俱无议叙。如不作十分之杂项钱粮未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院司道府州免议)
巡抚限二年 | 司道府(直隶州)限一年 | 州县限一年(同司道府处分) |
不及一分 | 罚俸一年 | 罚俸一年 |
二分 | 降二级调用 | 降三级调用 |
三、四分 | 降三级调用 | 降四级调用 |
五、六分 | 降四级调用 | 降五级调用 |
七、八分 | 降五级调用 | 革职 |
九、十分 | 革职 |
[一]承催白粮不完,照地丁例处分 : 不及一分 免议 免议 停升督催一二分 罚俸两个月 罚俸二、三个月 罚俸三、六个月三分 罚俸三个月 罚俸六个月 罚俸一年 罚俸二个月四分 罚俸六个月 罚俸一年 降俸一..
地丁钱粮限满 : (凡钱粮限内不完,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处分) 仍未全完 巡抚限二年 司道府州 限一年半 州县限一年 署印官(限满未完,不及一分亦降一级)不及一分 降一级,戴罪督催 降一级,戴罪督催 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