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法(新闻)

捷克斯洛伐克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法:1966年10月颁布,1968年6月修正。实施至1990年3月,共9部分30条。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定期刊物的出版、国家机构和组织的协作、反对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措施、不属实的消息的更正、定期刊物的散发、外国期刊和通讯社等。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机构和组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组织有义务根据其职权向总编辑和其它编辑提供必要的消息或使他们有可能获得这类消息,以便进行真实的及时的和全面的报道。”第17条:“不允许进行新闻检查。”“国家机构对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对宣传工具传播这些言论的干涉被看作是新闻检查。这不涉及检察官和法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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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出版自由法:1881年7月颁布,共5章65条。内容包括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版物、张贴、贩卖及街头叫卖、新闻及其它出版途径的重罪和轻罪、诉究与制裁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第7条规定..

安娜法令(新闻)

安娜法令:1710年4月10日英国议会通过。是世界第一个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是当时的英国女王。该法令承认作者本人是版权保护的本源,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他人使用作品带来的利益,并规定对已经印制的..

英国1981年广播法案(新闻)

英国1981年广播法案:1981年10月30日由英国女王颁布执行的广播法。它将1973、1974、1978和1980年颁布的4个独立广播权限法案统一起来。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66条。第1部分“独立广播权限”规定独立广播机构(也可译为独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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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宪法:1947年通过。有关新闻业的规定是:“每个人均有以口头、书面及其他各种传布思想之方法自由表达其思想之权利”。“出版无须得到准许或经过检查。”“即使在出版法明确规定应予查封的情况下或该法对指定的负责..

联邦德国新闻法规(新闻)

联邦德国新闻法规:1874年凯塞时期制定了《帝国新闻出版法》。1949年联邦德国政府公布法案,限制不道德的出版和传播。由联邦和州内政部长主持,成立出版检查局,报刊发行人、艺术家、书店协会、慈善团体、宗教团体、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