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法:1966年10月颁布,1968年6月修正。实施至1990年3月,共9部分30条。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定期刊物的出版、国家机构和组织的协作、反对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措施、不属实的消息的更正、定期刊物的散发、外国期刊和通讯社等。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机构和组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组织有义务根据其职权向总编辑和其它编辑提供必要的消息或使他们有可能获得这类消息,以便进行真实的及时的和全面的报道。”第17条:“不允许进行新闻检查。”“国家机构对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对宣传工具传播这些言论的干涉被看作是新闻检查。这不涉及检察官和法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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