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56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内容的具体化。其中,“创作”的定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辅助活动,则均不视为创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并规定其7项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该《条例》对著作权的归属、继承,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的计算,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的处罚,也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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