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 : 指利用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相关物品的广告。根据《广告法》等有关广告法规法令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 “保证治愈” 等有关保证性断语; 不得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画面或形象;不得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不得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不得使用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 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他各种获奖,不得在广告中标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后方能发布。对进口医疗器械广告,应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后方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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