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 : 指违背客观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或用户的广告。简单地说,就是内容不真实的广告。从总体上看,虚假广告可以分为三种: (1) 欺诈性的虚假广告。指采用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手法来推销质量低劣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 吹虚夸大的广告。指滥用溢美之词,过度、过誉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广告。(3) 假冒伪劣性虚假广告。指采用假冒名牌商品,假冒他人科技成果以及假借他人名义推荐,赞扬自己产品的广告。
虚假广告在表现方式和形态上有以下特征: (1)滥用有各种夸张语言; (2) 假冒优质产品或者有意作各种夸大的宣传; (3) 未经国家批准,自我宣称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批准的或者已经过时作废的商标、专利等,说成是已经注册批准和可以正式使用的; (4) 未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检验鉴定和公布,就自我宣称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先进技术水平; (5) 利用广告推销质量低劣、过时过期的产品; (6) 以举办各种名目的培训学校、培训班和业余学校为名、骗收学费; (7) 以出售所谓的经济技术情报、致富信息和资料为名,非法牟取暴利; (8) 利用各种数字、百分比等对产品效用、性能进行无依据的褒扬,而没有国家有关质检机构的证明; (9) 以市场预测为目的,为尚未投产或不能按期供货的产品做广告宣传等等。
由于虚假广告对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广告法》 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广告法》 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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