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 广告行业自律规则 :
(1990年12月中国广告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切实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维护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建立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特制订本规则,会员须共同遵守。第一条一切广告活动均应建立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力求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以此原则检验广告效果。
第二条广告经营单位在接受广告时应认真按《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广告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广告内容所体现的情操、趣味及思想倾向要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实施广告,应进行市场调查、消费者研究及相关法规许可范围的研究,以保证广告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避免盲目性。
第五条凡在广告中有“独家”、“首创”、“独创”、“第一”、“最好”、“最多”、“最大”等一类绝对声明的,如不能充分证明其声明的可靠性,则应删去这类内容。
第六条在广告中不得诽谤和贬低他人或竞争者。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引用党政高级领导人的言论和专家、科学权威的论断。
第七条广告创造要坚持创新,尊重版权,不得抄袭他人的创意,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第八条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竞争应体现在优质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按规定支付国内外广告代理费用,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代理费标准。
第九条广告发布价格标准应根据媒介的收视率、收听率、读者范围、媒介的权威性以及服务水平来制定。各经营单位需按媒介价格标准统一报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广告价格。
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应当友好合作,密切配合。对于广告公司经过认真策划、设计制作的广告,各媒介单位应予以支持。广告公司应按媒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代理广告,保证广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