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 : 又称广告契约。指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
我国《广告法》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广告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 合同的标的也是特定的即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广告客户的要求实施的广告行为亦即服务行为。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①、标的和数量、质量; ②、广告媒介; ③、发布广告的时间、版面、次数; ④、广告的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⑤、设计、制作; ⑥、项目验收; ⑦、费用、酬金及结算方式; ⑧、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⑨、其它约定的条款。
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就广告合同的每项条款进行认真协商、斟酌,在质上规定得具体,在量上规定得精确,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使合同能全面地履行。
广告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必须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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