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世界劳工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缔结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在不损害作者利益的情况下,对以艺术表演、唱片、广播节目等形式传播文学、音乐、戏剧等作品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予以法律上的国际保护。该公约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并规定保护期以20年为最低限;《罗马公约》对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进行了权利限制,并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该公约为闭合性公约,只有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才能允许参加该公约。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管理,具体工作由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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