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 简称《唱片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1973年7月生效。1993年1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申请书,该公约已于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唱片的保护期至少为20年;如果某个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履行手续方能给予保护,那么,只要在经允许复制的供公开发行唱片的复制品上或唱片复制品的包装上,印上符号P和首次出版年份以及制作者的名字,就应当认为履行了手续。该公约没有授予唱片制作者任何权利,仅仅坚持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给唱片制作者保护,以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以及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和公开发行。《唱片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公约的条文有任何保留;对录制者权几乎不作任何限制,无论为私人目的还是为科研目的而使用,都不能视为“合理使用”,但公约允许有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在严格的范围内颁发强制许可证。《唱片公约》的管理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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