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 : 指将一种产品与另一种被指名的产品在广告中做比较的广告形式。即用比较的方式,将广告中的商品、劳务、企业与同类的商品、劳务、企业进行对比,以显示自己的特点,吸引消费者,达到扩大市场的目的。比较广告的方式常有: ① “一对一” 比较,即在广告中只提出一个竞争者来做比较。而这个竞争者通常都是同类产品中的强者。②一种品牌与多个品牌做比较。③不指名比较,即将自己的产品与同类商品进行不指名的比较。比较广告最早出现于西方广告发达的国家。1930年,美国的特林·格特切尔广告公司为新打入市场的克莱斯勒汽车做广告时,以 “试试这三种汽车” 为题,在广告中将克莱斯勒汽车和大众汽车、福特汽车做了一番比较,获得了成功。在美国的广播系统中,过去只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允许播出比较广告,全国广播公司和美国广播公司只允许不指名比较。197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比较广告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产品信息,强烈要求允许在广告节目中提出竞争者的名字。这对比较广告是一个大的推动,导致比较广告得到大量应用。对比较广告,各国法律法规规定不一。我国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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