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视广告准则

    国际电视广告准则 : 最初由国际广告客户联合会于1963年年会中提出并通过。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揶威、瑞典、瑞士及联邦德国等国都派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国际广告客户联合会对电视广告,最初只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后来逐步完善,出现了为实现原则规定而订立的细则。
(一) 基本原则
依据国际商会广告从业准则的规定,所有电视广告制作的内容除必须真实外,还应具备高尚的风格。必须符合广告发行当地国家的法令及同业不成文法。因电视往往被电视观众一家人共同观赏,所以电视广告应特别注意是否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能触犯观众的尊严。
(二) 特殊广告方式准则:
1、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原则规定——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的天性或忠诚心,而作不正当的广告。
特殊规定:
(1) 利用儿童节目发表的广告,不应该鼓励儿童进入陌生地方,或鼓励与陌生人交谈。
(2) 广告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暗示,使儿童必须出钱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3) 广告不应使儿童相信,如果他们不购买广告中的产品,则将不利于健康和身心发展,或前途将受到危害,或如果不购买广告中的产品将遭受轻视或嘲笑。
(4) 儿童运用的产品,在习惯上并非儿童自行购买,但儿童仍有表现好恶的自主权。电视广告,不应该促进他们向别人或家长要求购买。
2、虚假的或使人受损害的广告:不论听觉或视觉广告,不应该对产品的价格,或为顾客的服务,作直接或间接的虚伪不实的广告报道。
(1) 科学或技术名词和引用的统计数字: 引用科学上的说明或技术性文件等资料时,必须对观众负责。
(2) 影射或模仿: 不应该采用足以使顾客对所推销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觉,借以鱼耳混珠的广告方式。
3、不公平的比较和引证。
4、避免滥用保证。
5、据实作证的原则:
(1) 广告文不得有作证性质的说明及含义。
(2) 捏造、过时、不实的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本人应负同等责任。
(3) 未获正式许可,不得使用或引用个人、商店或机构所作的证词。
(4) 未经当事人许可,不能以他人的像片为佐证,也不得引述他的证词。对刊登已逝人物的证件或言论,或像片,更应该特别谨慎。
(三) 特殊产品与医药广告准则:
1、关于酒精饮料广告的规定:各国对含有酒精的饮料,所作广告活动的态度很不一样。一般地说,电视广告与其他广告相同,在发行广告国家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宣传活动。不应该鼓励滥用洒精饮料,也不应该以少年人作为广告对象。
2、关于香烟及烟草广告的规定:各国的态度很不一致。一般地说,电视广告与其他广告相同,要在
当地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不应该鼓励或提倡滥吸香烟和烟草,也不应该以少年人为广告的对象。
3、关于设备性产品的租用或分期付款购买广告的规定:广告对于产品总值,与其销售的条件及详细办法,应该明确说明,以不引起误会误信为原则。
4、有关职业训练的广告的规定:凡为职业考试或职业性考试举办的某一行业或某种科目的训练班,其广告不得含有代办安排工作的承诺,或夸言参加此种课程的人,即可获得就业的机会的保证,也不可以授予被当地主管当局所认可的学位或资格。
5、关于邮购广告的规定:推行邮购业务的广告客户,须对广告业者提供证明,以证实广告中所推销的产品确有足量的存货,可以刊登邮购销货广告。仅有临时地址或信箱号码的商号,不能刊登邮购广告。
6、与私生活有关的产品广告:凡与个人私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产品,其广告制作应特别审核。应省略不宜在社会大众面前公开讨论的词句,应该特别强调广告的高尚风格。
7、药物及治疗广告:
(1) 应该避免误人或夸张的宣传。除非具有足以证明的事实,广告中不可以引用某大学、某诊疗所、某研究所、某试验室或类似的名称。无论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广告不应该对于药品的成份、性质或治疗有不实的说明,不得对于药物及治疗的适应症作不恰当的宣传。
(2) 不宜采用恐吓手段。广告不可以使患病者感到恐惧,或予以暗示如不加以治疗将陷于不治的境地。广告不可以介绍以通讯方式诊治疾病。
(3) 应该避免夸大治疗效果的宣传。广告不可以向大众宣传包医某种疾病。
(4) 不宜滥用执业医生及医院临床实验的效果。非有具体事实根据不得以广告来证明医院采用某种治疗方式或试验。广告不可以涉及医生或医院的试验。
(5) 不得刊登言词夸张的信函样张。不可以采用内容过分渲染的、文词夸张的函件影印本,作为治疗效果的佐证。
(6) 严禁登载催眠治病广告。广告不可以提示采用催眠治疗疾病的方法。
(7) 疾病需要正常医疗。广告不可以对通常应由合格医生治疗的严重疾病、痛楚或症状,不经过医生处方,即提供药品,以及治疗和诊断的意见。
(8) 对身体衰弱,未老先衰或性衰弱等广告的规定:医药广告不可以明确表示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可以增强性机能,治疗性衰弱,或纵欲所引起的恶疾,或与其有关的病痛。
(9) 妇科医药广告:在治疗妇女经期不调或反常的医药广告中,不可以暗示该项药物可以治疗或可以用作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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