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参与论 : 关于大众传播受众权利的一种理论,指受众有权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即他们不仅有权从大众传播媒介上获得有关信息,而且有权作为传播者而使用大众传播媒介。
1967年,美国学者J·巴伦首先提出社会参与论。他在 《对报纸的参与权利》 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大众传播受众的表现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利,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对传播媒介的参与权。
70年代,日本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1974年,掘部在 《参与权》 一文中对 “社会参与权”这一概念作了分析,认为产生社会参与论的原因是: (1) 在大众传播媒介高度集中和垄断的条件下,出现了对信息的多元化要求; (2) 传播者和受传者在思想上的隔绝状态过于严重; (3) 某些小的社会集团和意见无法有效而广泛地传播。因此,应当明确受传者个人有权直接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可以通过传播媒介直接发表意见,而大众传播媒介则应该成为受传者发表意见的社会讲坛。在日本广大人民的强烈要求下,“社会参与论” 开始在日本得到了初步实现。日本报纸大量地刊发读者来信来稿,广播电视公司也经常播放受众自己摄制的影片,播放有受众参加的专门节目。
80年代以来,社会参与论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在1980年发表的总报告 《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指出: “不要都把读者、听众和观众当作消息情报的被动接受者。大众媒介的负责人应该鼓励他们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在信息传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办法是拨出更多的报纸篇幅和更多的广播时间,供公众或有组织的社会集团个别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大众传播的积极参与方兴未艾。“读者来信”、“读者论坛”、“听众点播”、“听众/观众热线”、“特邀节目主持人”、“特邀来宾”等传播参与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如何在传播实践中发展“社会参与论”,在当前和今后都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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