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证书的写法 : 一国元首或政府派遣其全权代表(多是负责缔结条约的人)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或与他国进行谈判时为证明其所派代表的身份和权限而授与该代表的一种特别外交文书,又称“全权委任状”。
按国际惯例,一般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其它任何官员在谈判并签订条约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时,均须由本国授与其全权证书。全权代表在参加国际会议或签订条约时,也必须先提呈或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这是首要程序。
全权代表缔结须经批准手续的条约时,其全权证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缔结不须经过批准手续的条约时,其全权证书一般由政府首脑签署;缔结次重要的条约时,其全权证书一般由外交部长签署。
签署全权证书一般要明确写明:某国家和政府对发给全权证书的该国全权代表授与一切必要的权利,以便该代表奉命参加将要进行的谈判以及缔结并签署由这一谈判而产生的条约或协定(必要时需经国家批准)。
例:
拿破仑给予克拉克将军的全权证书
上帝恩佑并受命于宪法的法兰西皇帝兼意大利国王拿破仑,对内阁机要参议、荣获荣誉勋章的克拉克中将的忠诚和工作热忱极为信任,我们特以本证书授予全权职责和特别使命,以便以我们的名义与英王陛下的全权代表协商、议定、缔结和签署条约、规章、公约、宣言、及其他宜于订立的文件;我们保证同意、遵守和严格执行该代表秉承本全权证书所约定的签署的一切事项,送交合格的批准书并在议定期间内交换批准书。
为此特发给本证书,并经签署及副署、加盖御玺,以昭信守。
1806年(本朝第2年)7月21日
于圣克卢
拿破仑
奉皇帝命,国务大臣
于格·马雷
外交大臣
夏·英·塔列兰(贝内旺亲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