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语言学 :
国际法庭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简称IAFL)所列出的对法庭语言学的广义理解,涵盖语言与法律相关的所有领域:①语言与法律:立法、法律文件的可理解性、法律文本的分析解释、法律类型、法律语言的历史、法律语篇、法律语境中的多语问题、法律资料的话语分析、法律面前的语言和不利地位、语言少数族群和法律制度、语言权利、权力和法律,法律语境中的跨文化现象。②法律程序中的语言:易受伤害目击证人的访谈、易受伤害的证人的交际挑战、警察访谈、调查性访谈、避难者的语言测试、双语法庭和第二语言问题、法庭口译、法庭互动、法庭翻译、法庭语言、警察语言、监狱语言、普通法庭和民法庭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语言。③作为证据的语言:作者归属分析、剽窃、说话人识别与语音比较、编辑语料库(语句、自认、自杀笔记)、计算方法的作者识别或分析、消费者产品警告、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语言(商标、合同纠纷、名誉侵权、产品责任、欺骗性贸易惯例、版权侵犯)、方言学和社会语言学、语义学和言语行为分析;④研究或教学:专家证人的实践和伦理、语言学证据的呈现、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法庭语言学或语言与法律的教学或测试、法律职业的语言教育。
法庭语言学在狭义上“仅指语言证据问题”。美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法庭语言学形成的三个主要原因和三个相关因素。三个主要原因是语用学的发展、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发展以及言语行为理论、会话分析和交际能力概念等语言学本身的发展;三个相关因素是语言学界对口语研究的重视、录音技术等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