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译

    法庭口译 :

法庭口译主要分为视译、言后接续口译和同声传译三种。视译指对法庭出示的书面材料进行阅读,同时将所阅读的书面材料进行两种语言互译。言后接续口译是口译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即法官、证人及律师等法庭相关人员讲完一段话之后,口译人员将这段话译为所需要语言,并以此模式循环反复。同声传译是在讲话人讲话的同时,拖后几个词便开始口译。同声传译在美国、香港地区等是法庭口译的主要形式,但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方式几乎没有被采用。主要原因是同传需要专用设备且同传对译员要求较高。同声传译在庭审过程中介入性较弱,节奏很快,平均每分钟160个单词,对口译人员的语言应用能力要求最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诞生了同声传译,这也是第一次开始使用电子设备的口译活动。受此启发,联合国也于1946年开始大量使用同声传译。

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定《法庭口译人员法令》。该法令要求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制定联邦法庭口译人员认证标准。法庭口译的质量和法庭口译人员的素质关涉公平正义。法庭口译人员在庭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美国全国司法翻译者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iciary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简称NAJIT)的“专业守则”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公正性”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精确性,它要求口译人员应原汁原味地进行口译,不允许添加、漏译、解释、改述和猜测。NAJIT关于“公正性”的规定主要是对口译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制,要求他们避免和当事人有不必要的接触,禁止对案件进行评价,一旦有利害冲突,应及时告知法庭及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11)第四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但总体而言,中国的法庭口译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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