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之法 :
认为诗文创作不应该有固定不变的法度作为依循,作家只须根据所欲表现的情感、心意自由挥洒即可自成法度。北宋苏轼论书法,云:“我书意造本无法,点画信手烦推求。”(《石苍舒醉墨堂》)论作诗,云:“冲口出常言,法度去前规。人言非妙处,妙处在于是。”(《诗颂》)其自述为文:“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皆可出。在平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千里无难。及其与山石曲折,随物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文说》)已有无法之意。
明人陆时雍论诗,云:“余谓万法总归一法,一法不如无法。水流自行,云生自起,更有何法可设?”(《诗镜总论》)他的无法之说,意在发明苏轼之说。元代郝经认为,古人为文,以理明义熟为前提,只是辞以达志。其写作“若源泉奋地而出,悠然而行,奔注曲折,自成态度,汇于江而注于海,不期工而自工,无意于法而皆自为法”。因此,“非先求法而作之”,而是“法在文成之后”(《答友人论文法书》)。唐顺之论文,认为:“汉以前之文,未尝无法,而未尝有法,法寓于无法之中。故其为法也,密而不可窥。唐与近代之文,不能无法,而能毫厘不失乎法。以有法为法,故其为法也,严而不可犯。密则疑于无所谓法,严则疑于有法而可窥。”(《董中峰侍郎文集序》)所谓“法寓于无法之中”,即“无意于法而皆自为法”之意。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论诗,着意批评定法、死法而主张自然之法。认为“诗有诗笔,犹史有史笔,亦无定法。但不以经生详略开合脉理求之,而自然即于人心,即得之矣。”又说:“所谓章法者,一章有一章之法也;千章一法,则不必名章法矣。事自有初终,意自有起止,更天然一定之则,所谓范围而不过者也。”(《明诗评选》)“天然一定之则”是作诗所应遵循的,即所谓“古诗无定体,似可任笔为之,不知自有天然不可越之矩矱。……所谓矩矱者,意不枝,词不荡,曲折而无痕,戌削而不竞之谓”(《姜斋诗话》)。
清初叶燮认为,诗文之道“先揆乎其理,揆之于理而不谬,则理得;次征诸事,征之于事而不悖,则事得;终絜诸情,絜之于情而可通,则情得。三者得而不可易,则自然之法立。故法者,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法是理事情“得而不可易”的自然呈现,其本身只是虚名。理事情“三者借气而行者也。得是三者,而气鼓行于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