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侠义公案小说 :
侠义公案小说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侠义公案小说是侠义小说、公案小说和公案侠义小说这三类小说的合称;狭义的侠义公案小说则专指清代中后期出现的一类兼具侠义、公案特点的新型小说。
侠义小说和公案小说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小说,有着各自的产生渊源和发展轨迹,到了清代,逐渐合流混类,形成了兼具侠义、公案特色的侠义公案小说。其特点是侠义和公案因素的融合。主要人物为侠客、清官与罪犯,包括匪侠盗贼、土豪劣绅、恶僧凶尼等;中心事件为案件的侦破和罪犯的擒拿。作品结构多采用连缀式,由侠客和清官贯穿一系列破案擒盗故事,表现出以奇、险为特色的新奇、阳刚之美。
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有《施公案》及其续书、《三侠五义》及《小五义》《续小五义》《彭公案》及其续书3个系列,包括近20部作品,篇幅庞大,内容丰富。这些作品在成书刊印之前,其主要故事情节曾以戏曲、说唱等艺术形式流传过,后经人改编整理,属于累积型成书,对此鲁迅先生有准确的概括:“草创或出一人,润色则由众手。”(鲁迅《中国小说史略》)
清代侠义公案小说的产生和盛行是诸多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作用的结果,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读者的接受心理、审美趣味以及其他相关艺术形式的繁盛等皆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从文学传承这一方面来看,直接影响并促成清代侠义公案小说产生的是以《水浒传》为代表的英雄传奇小说和以《龙图公案》为代表的公案小说,尤其是前者的影响更大,这不仅表现为题材选择、人物塑造方面的启发,而且还表现为新创作思路和方向的提供,正如鲁迅所说:“事实虽然来自《龙图公案》,而源流则出于《水浒》。”(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
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既是中国古代小说发展演进的产物,同时也是诸种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作用的结果,它是清代中后期中国北方尤其是北京地区曲艺业高度繁荣的结晶。在清代,北京地区的曲艺业十分发达,残酷的竞争迫使说书艺人们不断根据听众的口味出奇创新,这是侠义公案合流的直接动力。
《施公案》《三侠五义》是较早面世的两部侠义公案小说,它们的前半部主要是写清官破案故事,到后面才有行侠仗义的描写,侠客逐渐取代清官,成为小说的核心人物。这是民间说书艺人在艺术上的大胆创新和尝试。起初,他们讲述的是传统的公案故事,生存的需要及与同行间的激烈竞争迫使他们不断进行创新,以争取听众。于是,有些说书艺人大胆将侠客引入公案,于断案之外,又加江湖恶斗,以多种元素吸引观众,这种新奇的形式受到欢迎,结果形成了多家书坊争相刊印,续书一出再出的繁盛景象。观众、读者的欢迎意味着最大程度的认可,这说明清官和侠客的合流结盟契合下层民众的文化心理和审美需求。
在一般民众的心目中,不管是清官还是侠客,都是他们的保护神,为弱者提供保护,只不过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包拯的严惩小衙内与鲁智深的拳打镇关西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都是他们所需要的,同样受到欢迎。两者并不冲突,可以互补。这是清代侠义公案小说产生的文化心理基础。
《水浒传》因其豪侠题材的选择与表现,明清两代屡受查禁。清代侠义公案小说选择了相同的题材,但采取了不同的表现方式,突出忠君、伦理色彩,赋予侠客以合法身份,因而得到官方认可,得以在社会上流传。
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是典型的平民消闲文学,较之《水浒传》,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淡化了其厚重的社会历史内容,增强了作品的娱乐性、消闲性,它着力描写《水浒传》中已初步展现的绿林世界,并进一步加以丰富和拓展,重点在侠客间凶杀打斗、比武过招场面的描绘,突出了奇、险因素,注重情节的曲折离奇、惊险刺激。作品设计了大大小小、各种类型的悬念给人以紧张刺激、新奇惊险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