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赈

    查赈 : 一、查报饥口,例应查灾之员,随庄带查。有田灾户,尚有灾呈开报家口;其无田贫户,更无户口可稽。况人之贫富、口之大小,必得亲历查验,方能察其真伪。查赈官须带同董事,挨户清查。如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如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极贫按大小口数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饥口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五岁以下为小口。(在襁褓中者例不给赈。若亦按口给发,免为父母遗弃,亦一盛德事也。)本官一一讯明,当面登册(册式附后)。切勿怠惰偷安,假手胥吏,致滋混冒。查完一庄,即行结总,再查下庄,仍将查过村庄饥口各数,或五日或十日开折会衔通报。
一、查赈时有灾户外出未归,未经给赈,官即验明房基,着落乡地开明的实姓名,于赈册内一一注明,以便该户闻赈归来时查明补给。
一、灾户弟兄子侄一家同住,总归家长户内给赈,不得花分重冒。
一、饥民重复冒领,不独吏胥作弊,即印委各员逐户清查,而饥民扶老携幼,群相追逐,东邻则混入西邻,此甲复移之彼甲,假名顶替,弊端百出。故查赈时必带本村董事,以便识认。再,查到某户,即令差役乡地等在门外看守,禁人乱行,以杜其弊。
一、查赈时往往有百十为群,搭坐小船,号呼无处栖身,求附庄册领赈,实则彼此串通,分头换载,冒滥百出。勘员遇有此种,查毕一船,即将船头铲削数寸,书明某月日某庄查过,共坐若干人字样,准其附庄领赈,则奸技自无所施,杜其再往别处重冒。
一、被灾贫生,应令该学官查明极次及大小口数,造册移县覆查,照例给赈。
一、屯田灾军,应归田亩坐落之州县查明实在情形,与民一体给赈。
一、灾地兵丁原有粮饷资生,但家口多者遇灾拮据,该管营员查明实在情形及家属三口以内不准食赈,其多余家口方准分别极次,开册移县核查,与民一体给赈。
一、坍房修费,原为冲塌过甚、无力修葺者方始动给。若系有力之家,并佃居业主之房,均不得滥及。如有房屋已被冲塌,其址难以查考者,应酌按人口多寡,量给修费。凡一二口者,给一间;口数多者,每三口递加一间。均于册内登明,详请给发。贫生卫军兵属,一体查办。灶户坍房,归盐政衙门办理。(每间修葺银数各省不同,例有专条。)
一、被水淹毙及坍房压毙人口,应给棺殓银,准家属承领掩埋。其无家属暴露者,即着地保承领掩埋。(每口棺殓银数各省不同,例有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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