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书之体,须入其形:【为书之体,须入其形】说明中国书法艺术的体貌特点即风格美,在于须象客体之形,并传客体和主体之神情。
东汉蔡送《笔论》云:“为书之体,须入其形,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来,若卧若起,若愁若喜,若虫食木叶,若利剑长戈,若强弓硬矢,若水火,若云雾,若日月,纵横有可象者,方得谓之书。
”在我国书法艺术.的审美历史上,把“形”与“象”提出来作为书法艺术美范畴者,当首推蔡邕,他明确地指出,书法艺术的创造要“入”自然事物之形,有自然事物之象。
蔡氏在其《九势》中还说:“夫书,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s阴阳既立,形势出矣。
”这就涉及到了我国书法艺术的美学特性问题。
这是朴素的唯物主义观。
我国书法艺术的产生,与汉字的起源和发展,有后世书法理论家们亦继承和发挥了姜變这一审美观,清代王澍《论书剩语·结字》云:“作字不可豫立间架。
长短大小,字各有体,因其势之自然,与时消息,所以能尽百物之情状,而与天地之化相尚。
有意整齐与有意变化,皆是一方死法。
”这与姜氏一样,认为书法结构原本就是百体干形,而且每个字都有着自己的自然艺术是自然生活的反映和表现,着必然的联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序》云:“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
及神农氏结绳为治,而统其事,其繁,饰为萌生。
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远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
”又云:“字者,言李乳浸多也。
著于竹帛调之书。
书者,如也。
”汉字起源于现实自然,再现和表现自然界之现象,而书法艺术又不能脱汉字而存在,因此,书法艺术就自然地与现实事物形象的再现与表有着必然的联系。
庶业“凡物法不但具有各种各样的复杂形状,而且要具有变动不拘的活泼精神。
”(《历代名家学书经验谈辑要释义》)尹旭光,生也认为:“书法艺术中的形象性,实在是具象性和概括性的高度辩证统一。
如果没有概括性的特点,让书法中的形象也来再现客观世界中的具体事物的形象,那末,书法也就不成其为书法艺术,而成了绘画:如果没有具象性的特点,那末书法艺术也就不成为其艺术了。
二者辨证统一,才是书法艺术的形象性的根本特征。
”(《书学论集》尹旭《试论书法美》)清人叶燮《滋园记》云,之生而美者,美本乎天者也,本乎天自有之美也。
”自然界的阴阳对立统一的内容极为丰富多彩,向与背、逆与顺、刚与柔、动与静、伸与丽、行与留、虚与实、曲与直、藏与露等等,书法艺术取之于此,其形态体势的关,必将是无可穷尽的。
但是,自然事物之美虽然随处可见,而书法艺术如何去表现它们呢?蔡邕认为,要“有可象”。
这里的“象”,是经过“入共形”而包含于其中的活的“象”中有举止的美(若坐若行、着飞若动、若往若来、若起若卧),有表情的夹(若喜若愁),有阳刚之美(若利剑长戈,若强号硬矢),有阴柔的美(若水火、若云雾,若日月)等等,内容极为丰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事物的外部形象特征。
也就是说,书法艺术反映和冉现自然事物的美,是经过一番改形变,“遗貌取神”的高度概括过科的,这是书法艺术的形象性的根本特征。
如果单纯地在书法创作中国出“利剑长戈、强弓硬矢”之形,画出“云多日月”之状,那就不成为其书法艺术了。
近人沈尹默先生如是说:“书法是取法于自然的,它的形势中也就必然包含动静、刚柔、舒敛、虚实等等。
就是说,书家不但是模拟自然的形质,而且要能成其变化……书我们再来看看唐代帏愈的有关论述。
他在《送高闲上人序》中说,张旭“观于物,见山水崖谷,鸟轴虫鱼,草木之花实,日月列军,风雨水火,雷霆霹雳,歌舞战斗,天地事物之变,可喜可愕,一离于书。
故旭之书,变动犹鬼神,:不可端倪。
”论述精辟而富于文采,生动地说明书家从“观于物”到“寓于书”,悬书法艺术体于自然、效法自然的表现。
张旭的草书几乎囊括了天上地下诸事物之美态,而其效法自然的特点,又在于一个“变”字。
·“变”,就意睐着混灭和弃了自然事物的形迹,得其活动与变化规律的美,得其与书法艺术的内在联系之理,一一溶化到书法艺术的,线条中去。
这也是书法家们善于观察自然,“顿悟”自然的结果。
韩愈此论甚与蔡鹤所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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