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 : 亦称广告经营单位。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也就是说,广告经营者大致分为广告专营、广告兼营、广告代理三种。
在我国,一切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申请登记,并经广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方可承办广告业务。凡未经登记的单位,不得承办广告业务。经登记获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享有以下的权利: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权力;自主经营广告业务的权力;要求广告主提交和交验证明的权力;拒绝承办或举报违法广告和不良广告的权力; 要求广告管理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制定广告收费标准并获取费用的权力;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力等。
同时,在广告业务中,广告经营者应承担以下的义务: 应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广告业务活动;从事广告业务活动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和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合同,广告业务档案等经营管理制度,应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维护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或垄断活动; 接受广告管理机关的检查; 履行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告管理行政决定和广告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等。
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违反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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