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 : 指广告管理机关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签发的广告经营权的资格凭证。这是保证广告活动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一经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管理机关签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三种对象: 1、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 《广告经营许可证》。2、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的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3、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临时的广告经营活动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发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而不能发给单位内部的某个职能部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发给某电视台,而不是某电视台的广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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