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兼营单位 : 指在其主营业务之外,利用所掌握的媒体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如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本身具备发布广告的条件,为广告主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即广告媒体;
2、必须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广告设计、制作、管理编审人员;
3、必须有一定的技术、设备、资金;
4、必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单独立帐,并配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5、报纸、杂志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是公开发行刊物,且报纸的发行量在一万份以上,杂志的发行量在五千份以上;
6、省级以上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还必须有能够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的翻译人员。
申请兼营广告业的事业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1、兼营广告业务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人事部门出具的广告机构设置和广告业务负责人、广告专职从业人员名单:4、报刊须有批准的公开发行报刊登记证;5、资信证明;6、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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