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 : 是指对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同时,药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的文字或画面; 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有 “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的; 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另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在此列); 临床使用,发现有超出规定的副作用的药品等禁止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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