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 指广告客户借助广告采取欺骗性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广告活动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广告业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及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情形:(1) 广告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 广告的贬低别人的行为; (3) 广告的过分夸张行为; (4) 广告的引人误解的行为; (5) 广告的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行为;(6) 窃取同业者商业秘密的行为; 等等。
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市场竞争过程中。在不存在竞争的环境中,即使某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客户在进行广告活动中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
(3) 客观上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4) 实施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客户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广告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客户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该规定同样适用。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关于损失的赔偿,有关法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的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在不能提供广告客户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对于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危害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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