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 指广告经营者单独或与其他广告经营者合谋限制、遏制竞争,所求得对广告市场的操纵或广告市场某些方面的独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限制市场机制行为或竞争功能发挥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用 “反垄断法”来解除这种行为。
广告经营中的垄断行为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 (1)、广告经营者之间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并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已控制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2)、广告经营者之间联合限价以取得垄断利润,或实行倾销价,以排挤其它竞争者; (3)、广告经营者之间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处于优势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独占地位的行为。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与某一类广告经营者进行交易,拒绝与其他广告经营者做交易; (2)、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歧视性的有差别的收费价格; (3)、强迫交换过程中的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构成广告经营中垄断行为的条件有: (1)、必须是违法行为; (2) 必须有其危害性即有使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和损害的事实。
广告经营中的垄断行为,限制了广告市场的竞争行为,阻碍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对此,广告管理机关应按有关法规坚决制止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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