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广告 : 指广告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刊播、设置、张贴的各类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广告发布中禁止性的基本条款。另外,现行广告管理法规还对具体商品和服务种类的广告作了如下的禁止或限制:
1、不得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
2、不得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他人产品或者服务信誉的广告;
3、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禁止假冒他人专利做广告;
4、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5、不得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6、不得刊登非正式出版物和内部发行图书的出版发行广告;
7、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
8、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无副作用”等;(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率和安全性比效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9、不得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广告;
10、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保证高产”等;(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1、不得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12、不得利用各种媒介刊播未获国家、部、省各类奖的烈性酒广告;
1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广告媒介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不得借用党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产品使用效果方面的宣传;
14、不得刊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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