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信、广播卫星组织法》 : 1979年6月12日日本国法律第46号颁布,共设八章四十条、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控制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的位置,借助人造卫星装载的无线电设备开办无线台,有效地利用这些机载无线电设备,使宇宙空间的无线通信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以提高电波的效用。第一章总则。对通信卫星、广播卫星、无线电设备、无线电台的定义作了规定。指出通信、广播卫星组织属于法人,资金来源可以获得政府以外的出资,并不得给出资者退回其份额,不得吞食出资者的份额,或以抵押权的名义接受份额,出资者也不得转让其份额,通信、广播卫星组织须依政令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章建立。规定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建立程序是: 须由七名以上的电信专家发起,并制定章程和事业计划草案,报邮政相审核批准,签发批准之后,应指定理事长和监事,由其依法令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完随即宣告成立。该章还规定邮政相的审批标准有三项: (1) 建立手续、章程和事业计划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令规定; (2) 章程和事业计划草案上的记载是否有弄虚作假; (3) 确实表明事业管理健全,有助于普及和发展宇宙空间的无线电通信,提高电波的效用。第三章管理。主要规定了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章程应包括目的、名称、办公地点、有关资金、出资、资产事项、有关干部事项、有关 “经营评议会事项”、有关业务及其执行事项、有关财务、会计事项、有关章程修改事项、公告措施七项内容。同时规定通信、广播卫星组织干部由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监事二人组成,由邮政相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干部的解聘权由邮政相或理事长行使。并规定了干部的职务及其权限; 干部解聘的条件、禁止干部兼职,经营评议会的组成及职责、干部职员的任命及其国家机关职员的性质等条款。第四章业务。该章规定了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方案。业务范围包括:(1) 委托他人发射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 (2) 控制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的位置及其姿势等; (3) 将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装载的无线电设备供借此办理通信的无线电台使用; (4) 前三项的附加业务; (5) 其他必要业务。第五章财务、会计。该章规定了通信、广播卫星组织和亏损的处理。月薪、退休金的标准,限制清理财产等九方面有关资金财产的规定。第六章监督。该章是对邮政相对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监督权限的规定。第七章补充规则。是对出资者原帐簿的建立、散伙,以及须同大藏相协商处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章罚规。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的处罚标准。
- 欢迎来到文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