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42年广播电视法》

    《澳大利亚1942年广播电视法》 : 1942年由澳大利亚政府制定并通过,该法共分4篇134条。第一篇关于澳大利亚广播审理团,规定了审理团的成立和组成,审理团的职责与权力。广播审理团是一个无限任期的法人团体,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其他成员1-3人,由总督指定,作为专职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审理团的职责有颁发、重新登记、延期或吊销执照,为执照持有者规定广播或电视节目标准,规定执照持有者可以广播或播映的广告条件,规定执照持有者可广播或播映节目的时间等9项。审理团为依本法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可以制定规则,发布指示,以及做其他所有它认为必要的事情。第二编全国广播与电视服务,规定了广播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责和权力,广播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总督任命,任期不得超过5年; 依照本法,委员会应提供给它的电台广播或播映适宜、丰富的节目,可以安排举行、或组织或资助任何公共音乐会和其它公共娱乐活动; 委员会不得播映或广播广告; 委员会应通过全国广播电台每日定时广播发生在联邦或世界其他地方的近期事件的新闻和情报; 委员会应在联邦内和海外国家雇用适量的职员,以便收集新闻与情报,供执行本法规定进行的广播之用; 委员会也可以通过它认为适宜的海外新闻机构和其他海外来源获得有关世界其他地方近期事件的新闻和情报; 为了广播电视业最大的利益,委员会应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和利用音乐家团体举办高质量的管弦乐、合唱和军乐演奏会; 第三编特别广播服务部。特别广播服务部的职责包括提供多种语言的广播、电视服务项目; 为规定的特别目的提供广播电视服务。为履行其职责,服务部可从事制作或演出节目或提供设施; 可转播节目或为节目的转播提供设施; 可获得、接受或租用、处置、出租动产等9项业务。第四编商营广播与电视服务。包括节目的审查、广告收费和广告内容的标准以及广播或播映节目的资格和期限。主要内容有: 执照持有者应以确保节目符合审理团规定的节目标准的态度提供节目,并监督通过他的电台广播或播映的节目; 执照持有者应根据审理团的要求,提供给审理团或它指定的官员任何文字、录音、影片或其他资料,或用于节目的设施; 根据本法,执照持有者可以广播或播映广告,并应执行审理团有关广播电视广告的规定,执照持有者不应广播或播映烟草广告,或吸烟广告; 执照持有者应在审理团规定的时间广播或播映礼拜或其他宗教性质的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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