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Ratification)的写作 : 一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本国宪法的规定,正式表示最后同意批准本国代表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并宣告予以遵守所采用的一种正式文件形式。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署名并加盖国玺,有时还有外交部长的副署。
按照国际惯例,凡是需要批准的双边条约,应在其中一方首都签订,在他方首都交换同样的批准书。交换一事一般记在交换证书中,交换证书分别用缔约双方语言拟定,并签订正本两份,每方一份。交换后,条约开始生效,对缔约双方发生约束力。若为多边条约,则通常只有条约正本一份(所有参加国语言的译本),由各国全权代表签字后,把各国的批准书交由一个保存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秘书处)保存,保存国或组织对批准书的交存应作记载并通知其它签字国,而后把条约的抄本分送至各缔约国。交存的批准书达到一定数目时条约开始生效(若无批准书,条约一经签署即生效)。
大多数的多边条约和相当一部分双边条约的缔结都须经过批准或须有其它认可手续,因为在条约签署时,有关国家政府希望在采取最后决定前有机会更详细地研究正式文本,该国代表可以在条约上签署“待核准”,经本国的批准书确认后即形成条约的正式签署。
批准书在写作内容上应包括:(1)说明批准条约的机关已审查有关条约;(2)列出条约的名称、序言、日期及签字代表的姓名和条约全文;(3)声明条约已被审议批准,并决定予以遵守,即条约开始生效;(4)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签章。在写作形式上要求意思明确,简单清晰,条理分明。
例:
英国关于建立欧洲中期气候预报中心的专约的批准书
上帝恩佑的伊丽莎白二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他属国和领地女王、联邦元首、基督教保卫者等等,向所有接受本文件的人致意!
建立欧洲中期气候预报中心的专约,从1973年10月11日至1974年4月11日在布鲁塞尔由某些欧洲国家首脑签字。就我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言,我们的全权代表已于1973年10月11日签字。
我们在审阅上述专约之后,已认可、接受和确认该专约的所有和每一条款,并以本文件专为我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并为我们自己、我们的后嗣和继承人表示认可、接受、确认和批准。我们立誓承认和保证我们将诚恳和忠诚地执行和遵守上述专约中所载一切,并且我们将不容许在我们权力范围内有任何违反或破坏情事。为了给予更充分的证明和效力,我们已在本文件加盖国玺并亲笔签字。
1975年7月8日(本朝第24年)于圣詹姆斯宫
(印) (签字)伊丽莎白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