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诗经]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论语·泰伯》载:“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古来学者普遍认为此语说的是修身所学的三门课程的先后顺序。如刘宝楠《论语正义》解释其意为:“学《诗》之后,即学礼,继乃学乐。”杨伯峻也说孔子“把音乐作为他的教学工作的一个最后阶段。”(《论语译注》)孔子讲授课程在不同时期确实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此语却未必是陈述所讲课程的顺序,因为当时教学内容的顺序主要是根据是否可在室外演习礼乐的自然条件所决定的。

如《礼记·文王世子》中说:“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龠。

”又说:“春诵夏弦”,“秋学礼”,“冬学《书》”。郑玄注“必时”说:“四时各有所宜。”《礼记·王制》又说:“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当时多在春天入学。若据此推断,当先学礼、乐,后学《诗》、《书》。《礼记·内则》又说先学乐,后学礼:“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据此可知,孔子并不是在说课程设制的顺序,而是论述《诗》、礼、乐的功用及用《诗》、乐言志的方法和过程。“兴于《诗》”与“《诗》可以兴”大意相同,区别只在于论述的角度不同,一从《诗》的角度说《诗》可以兴的功用,一从用《诗》的角度说用《诗》“兴”的方法。

其实,二句都包含这两种含义。“兴于《诗》”之兴与《周礼》“六诗”之兴、“乐语”之兴、《毛诗序》“六义”之兴都是讲用诗“引譬连类”、“感发志意”修身为政的方法。

《论语》所载子夏“礼后”之问、子贡“切磋琢磨”之喻,“南容三复白圭”等都是孔子所说兴法的具体运用。兴法是一种灵活多变、主观随意性极强的方法。《诗》与今事之间,不论在哪方面,只要存在一丝相似之处,就可以断章取义,随意感发。同一诗句,不同的人或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感发出不同的义理喻意,故“兴于诗”,一定要“立于礼”。

“立于礼”,立,《说文》云:“住也。”引申为节制,约束。

“立于礼”也就是《论语》中孔子反复强调的“约之以礼”,在此既是说明礼具有约束人们言行举止的功能,又是说“兴于《诗》”,要依礼感发,要发乎情,止乎礼义。尽管兴法弹性极强,取其一点相似便可随意感发联想,但不能有违大礼,过分僭越,要“歌诗必类”,所用之诗不仅要与自己所表达的志意、自己的身分和当时的气氛有义类相似的地方,还要合礼合体、要“立于礼”。

不论乐工,还是国子学士,都要知道诗的本来用途,要知道在什么场合演奏什么诗,不能乱用。运用兴法赋诗言志、出使专对、修身养性,不仅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灵活通达,还要知诗之本义,依礼感发。

《左传》所载春秋赋诗言志极少运用《颂》、《大雅》等天子之乐也许可以证明此点。“兴于《诗》,立于礼”之后,就要“成于乐”。成,《说文》说:“就也。”引申为完成。

“成于乐”即完成于乐,既是表明乐有言志表意的功能,又是说在用诗时将己所择与己合意又合礼的诗章诵唱出来,将己感发之意用歌声弦乐表达出来。也就是《荀子·乐论》所言:“君子以钟鼓道志”的意思。简言之,“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本义是:感发于《诗》,约束于礼,完成于乐,是对《诗》、礼、乐功能及用《诗》方法和过程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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