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规范化

    立法语言规范化 :

立法语言是指国家出台或发布的法律、法规、条约和条例所使用的语言,主要表现为书面形式。立法语言在法律语言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理论语言、执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文字是准确表述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立法语言文字是所有法的语言文字中最为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的一种语言文字。不仅立法主体可以通过使用立法语言文字实现自己的立法观念,而且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也可以凭借立法语言文字的特点和优点,准确地理解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正确、有效地加以执行、使用和遵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立法语言应当以理性、客观的语言规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也不应当过多承担政治和道德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

在立法过程中,特定法律术语和句式构成了立法语言独特的系统,而构成这些特定术语和句式的词语就是立法语言的核心词语。核心词语是构成法律行为规范的独特的语言材料,它使得法律规范具有了区别于其他语言材料的特点。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差异,一般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立法语言在表述授权性规则即赋予权力或权利时,通常使用“可以”“有权”和“享有……权利”等词语;在表述义务性规则即在规定义务时,通常使用“有……义务”“应当”和“必须”等来规定行为,相对“应当”来说,“必须”强制性更强;在表述禁止性规则即禁止从事的相关行为活动时,通常使用“禁止”“严禁”和“不得”等。根据使用频率及形式的稳定程度,立法表述的特定语句模式主要为“的”字短语、“但书”“或者”句、“是”字句、“以下”句、“对于”句以及“非经……不得”等表述。《宪法》“是”字句和“非经……不得”等表述用得较多。

为了实现法律的理性、客观、公开和平等,立法语言规范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立法语言应当准确严谨、简洁凝练、庄重理性。但是目前立法语言还存在着词语使用不当、语法错误、标点符号错误、语言表述不统一等不规范现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词语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7年成立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司立法语言规范,促进了立法语言质量的提高,加速了国家立法层面的语言规范化进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7月18日,在北戴河召开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聘请十几位精通语言文字的专家,担任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司法律草案出台前的语言文字审校工作。咨询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国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由3位咨询委员对法律草案进行语言文字把关。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分别制定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法律草案语言文字咨询工作办法》,把法律草案的语言文字审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审读方式多样化,有专家背对背的审读和专家对草案起草人的面对面的审读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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