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 :
如把地上蔓延生长的植物称为“草”,“草”就是这一类事物的大名。对草这类事物还可从类别、大小、用途等角度进行归类,并给以相应的名称,这样的名称就是“小名”。
先秦思想家荀况在《正名》篇中对名称从事物、现象的共性、个性的角度进行了分类,指出名称有大共名、大别名的区别。首次在名的分类上引入了层次概念。清末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三有“大名冠小名例”之说,其“大名”就相当于荀子书中的“大别名”。其在引述《荀子·正名》“物也者,大共名也;鸟兽也者,大别名也”之后指出:“是正名百物,有共名别名之殊。乃古人之文,则有举大名而合之于小名,使二字成文者。如《礼记》言‘鱼鲔’,鱼其大名,鲔其小名也;《左传》言‘鸟乌’,鸟其大名,乌其小名也;《孟子》言‘草芥’,草其大名,芥其小名也;《荀子》言‘禽犊’,禽其大名,犊其小名也:皆其例也。”俞樾讲的是古代汉语合成名词的一种特殊结构,就是把记录内涵较单一,外延较宽泛的事物的词素放在记录内涵较丰富、外延较窄的事物的词素之前,构成一个合成词,指称某物。这种构词现象就是“大名冠小名”,与今天通常的小名加于大名之前的构词词序正相反。今天说“北京市”,在先秦要说成“市北京”。《左传·隐公元年》:“遂置姜氏于城颖。”其中的“城颖”就是颖城。荀子的“大别名”是从类属的角度提出来的,与和“通名”相对的“别名”不是同一概念。因此,说到大名与小名之别时一般只限于同类事物。《荀子·正名》篇中有这样的论说:“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也就是说,从类属的角度对某一事物进行分类,是层层往下进行的,最后到达“无别然后止”的专称(即墨子讲的“私名”)。既然如此,大名与小名相对,是就同类事物的类属关系而言的。不同种类的定中倒置不能看成是大名与小名的关系。例如《诗·大雅·桑柔》“菀彼桑柔,其下侯旬,捋采其刘”中的“桑柔”看成是大名冠小名就不妥,因为“柔”并不是“桑”中的一类,而只是它的一个属性。这类合成词看成是定中倒置的合成名词较为合适。但行业、职称名中有一类很特别,大名是指某一职业,小名则是指这一职业中的某一位,就类似于物的类属,因此可把这类行业职称名看成是大名冠小名。例如:《离骚》中的“巫咸”、《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中的“卜偃”、《左传·成公十年》中的“医缓”、《左传·昭公三十年》中的“史墨”、《国语·晋语八》中的“师旷”、《庄子·天道》中的“轮扁”、《庄子·徐无鬼》中的“匠石”、《庄子·养生主》中的“庖丁”等就属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