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司法用语又表现为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司法书面语主要表现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普遍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语言。
中国对法律语言的关注与研究源远流长,而“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提出和逐渐明确界定则反映在近二十年陆续出版的法律语言著作中。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逐步健全,立法与司法工作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有关的问题。法律语言与其他科学技术语言一样,是由全民族语言演变而来。由于法律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律语言成为更令人注目的一个语言使用领域。通过长期运用和演变积累,法律语言这一使用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随着社会应用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在中国逐步确定了法律语言的内涵。
英语legal language(法律语言)在英语中,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后来,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如“法律文句”和“法庭诉讼语言”等。在西方传统上法律语言多指语种,是由于多语种的文化背景下需要确定法律条文或法庭所使用工作语种造成的。如英国法庭使用的“法律拉丁语”(是传统拉丁语的演变形式)、英格兰法律使用的“法律法语”(又称诺尔曼法语)。英语中与“法律语言”相当的另一个词语是the language of the law(法律的语言),D.梅林科夫于1963年出版的名著即为《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由于legal指“合法的”“法律上的”,因此用legal language常引起误解,legal lingo(法律行话)、legal jargon(法律行话)和legal legalese(法律行话)等都毫无例外地具有绝对的表示轻蔑的贬义,意思也很狭窄。the language of the law可以减缩为law language,用来表示法律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