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 :
是现代法律制度规定的案件审理的必有程序。在刑事审理过程中,以公诉人、被害人为一方,以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另一方,两方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如中国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在第193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适当的裁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