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教学法 :
其雏形是“自然法”,是在观察儿童的自然语言学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在16世纪就已经有人应用这种方法学习拉丁语。19世纪,L.苏维尔(Lambert Sauveur,1826~1907)创办了一所语言学校,正是采用自然法教学:不借助翻译或母语,而是直接通过外语的演示和动作传达意义,教授外语。
在这些自然法的教学原则之上逐渐形成了直接法。直接法的倡导者把它介绍到法国和德国,并在20世纪初正式得到两国的认可。在美国,直接法是通过L.苏维尔和 M.伯利兹(Maximilian Berlitz,美国,1852~1921)成功运作的商业化语言学校而得到了推广,因此也被称为“伯立兹法”。
直接法的教学原则包括:课堂教学全部用外语进行;只教授日常使用的词汇和语句;通过问答形式,由浅入深地学习精心编排的对话;教师不分析、解释语法规则,让学生完全沉浸在外语之中,鼓励他们自然而然地直接使用外语,并自己推导语法规则;口语和听力是教学重点;强调正确的发音和语法;具体词汇通过学生已知的词汇、图片、演示以及做手势等方式来教授;抽象词汇则通过意义的关联来学习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概念和外语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避免母语的干扰,让学习者从一开始就“用外语思维”。
尽管直接法在私人语言学校里效果不错,但在公办中学中很难实施。一方面因为它夸大了自然环境中母语学习和学校环境中外语学习之间的相似之处,忽视了两种环境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它对授课教师要求很高,一般只有以这种外语为母语,或外语水平接近母语的人才能够胜任教学,并且还要能持久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事实上人们发现,过于严格地遵守直接法“只用外语”的准则,有时反而事倍功半,还不如转用学生的母语,提高教学效率。
到了19世纪20年代,直接法在欧洲的公办学校中已风光不在。在法国和德国,人们逐渐开始把直接法的某些教学方法与一些语法练习进行融合。在美国,直接法被谨慎地运用到中小学和大学课堂。有一项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外语学习时间有限、师资缺乏等原因,对于普通的美国大学生来说,比较实际的外语学习目标应该是提高外语阅读能力,而不是掌握外语会话技巧。在英国,应用语言学家H.斯威特(Henry Sweet,1845~1912)指出了直接法的缺陷:虽然在教学步骤的层面有所创新,但是缺乏一个完善的方法基础。
从20年代到30年代,应用语言学家对以往的外语教学方法和原则进行了梳理,使其渐成体系,在英国逐渐发展为后来的口语法和情境教学法;在美国逐渐发展为听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