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府转发应赈不应赈章程 : 照得本年苏松等属被水成灾较重,先经前司将《灾赈章程》刊印,通颁各属遵办在案。兹查各属具报灾分,广而兼重,其十分灾田贫民,例应于十月内开厂赈起,为时甚近,必须赶紧查办,庶无贻误。所有查办户口,虽已先发章程,尚有应赈不应赈之别,诚恐各乡灾民未尽周知,合再罗列札饬云云。
一、应赈饥口,以十六岁为大口,以下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其在襁褓者不给赈。
一、查办例分极、次贫。如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保夕者,是为极贫。如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极贫则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如虽能营趁,实系因灾失业者,亦准全给。
一、业户之田,有一户之田散在各里者,应统行查核。如系熟田多荒田少,或田虽被灾,家业尚可支持者不赈;如系荒多熟少,实系贫苦者,归于住居村庄,按灾分给赈,不得分庄混冒。如有兄弟子侄一家同住,总归家长户内给赈,不得花分重冒,违者究追。
一、代种佃户,如本系奴仆雇工,原有田主养赡者不给赈。如系专靠租田为活之贫佃,查明极、次,所种某某业庄之田,按其现住灾地分数给赈,不得分投冒销。
一、寄庄人户,实系本身贫乏,方许给赈。如身居灾地,田坐熟庄;或人居隔县,田坐灾地,本系田多殷户,其管庄之人,自有业户接济,概不给赈。
一、被灾地方,坐落营分兵丁,除本身及家属三口以内,不准给赈。此外多余家口,分别极、次贫,与民一体给赈。
一、被灾村庄内之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民,除有力自给,及亲族可依者不给赈,其无业无依,遇灾乏食者,悉照所住村庄灾分轻重,分别极、次,一体给赈。其余不被灾村庄内之四茕,概不准给。总以被灾不被灾分清界限,不得以附近灾地牵混。
一、被灾村庄内无田贫民,或藉工佣趁,或赖手艺糊口,今因被灾失业,无处营生者,随住居村庄灾分轻重,分别极、次,一体给赈。
一、本卫灾军饥口,归于田亩坐落之州县,照依民例一体给赈。
一、被灾贫生,由该学官查照民例,一体查明极、次贫及家口大小数,造册移县,复查明确,会同教官在明伦堂唱给,以别商民。倘既领学赈,复冒民赈,察处严究。
一、定例被十分灾,极贫给赈四个月,次贫三个月。被九分灾,极贫给赈三个月,次贫给赈两个月。被七分灾,极贫给赈两个月,次贫给赈一个月。被六分灾,极贫给赈一个月,次贫及五分灾民例不给赈。
一、应赈之户,由承查之员于各该户门前壁上,各用灰粉大书极、次贫某人,大几口、小几口字样,以便上司委员不时抽查,俟赈毕后方许起除。
一、乡保里地人等,于查报饥口给票散赈时,多有指称使费,需索票钱,不遂其欲,则多方刁蹬,恣意诪张。印委各官,务须严加禁约,加意密察,一有见闻,立拿究革,枷示追赃,如有故纵,该管官察实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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