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2年12月23日发布。全文12条。《暂行规定》规定广播电视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广播事业局负责本地区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管理与本系统业务有关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创作和表演力量录制、出版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音像制品,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传播、积累文化科技知识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作出贡献。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保障作者、表演者的合理权益。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在经过批准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营业执照。经营音像制品出口的单位,必须经广播电视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并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外音像制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口并在市场出售。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2月4日发出了专门通知。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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