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2月27日发布。《人民日报》1982年3月13日摘要刊登。《规定》提出,近年来,海外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其中有许多内容是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这些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严重地腐蚀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分有害。《规定》要求严格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凡属内容反动和下流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私下出售、复制、出租、代客转录和播放,也不得从海外电视、广播中收录或转播这类节目,招揽观众。凡私人携带入境和由其他途径输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发现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一律按海关规定没收,情节严重者应课以罚款。《规定》指出,对于外国音像制品并非黄色下流的,其中健康的、正当的或虽只有娱乐性但尚非低级趣味的部分必须区别对待。为满足广大文艺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欣赏、借鉴外国文艺节目的需要,促进各国人民间的文化交流,对海外文艺音像制品,由国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单位有选择地出版。非国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经营上述业务。关于国内生产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的工厂,利用剩余生产能力为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来料加工业务,规定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凡内容反动、黄色下流或者没有版权证明的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加工。来料加工产品只许外销,一律不准在国内销售或任何其他非法处理包括放映、转录、赠送等。《规定》要求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不符合本规定从事音像制品进口、复制生产、销售等业务者,应一律取缔。尚未售出的内容有害的音像制品,一律在上级监督下消磁、销毁或封存。流散在社会上的上述有害制品,应发动群众,通过教育,动员持有者自动交出或销毁。《规定》还要求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并动员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除依法惩处外,并需按党纪政纪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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