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广告违法行为 : 指两个以上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共同实施的广告违法行为。共同广告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各个广告行为人(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 必须有共同的广告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各个广告行为人都有过错。一般的情形往往是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制造虚假广告提供方便之机,使虚假广告得以发布。
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对违法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处罚。对在共同广告违法活动中起领导、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给予从重处罚。对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给予从轻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给予从重处罚。因共同实施广告违法行为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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