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 : 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告法》 第27条规定的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接受广告主委托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审查;二是《广告法》 第34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进行的审查。
《广告法》第27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34条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是对全部受委托的广告进行的审查,既包括对第34条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在发布前对其允许发布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查验,也包括对不在第34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的审查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
对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商品的广告,由负责该商品的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在广告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管理工作中的特殊商品的广告,主要是一些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的广告,由于这些商品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的内容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以防止由于广告宣传的局限性误导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谓特殊商品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 《广告法》 第14条至第19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 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一些商品广告。
特殊商品广告审查的程序有: 1、由广告主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广告主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 ①广告主身份的证明文件 (主要有营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具有经营该特殊商品资格的证明文件)。②与申请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证明该商品合法性的文件、证明该商品品质的证明文件、关于该商品使用方法的说明。2、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首先,应当对广告主的身份进行审查; 其次,应对审请审查的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要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的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广告主的申请进行审查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批准或否定广告主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审查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 “审查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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