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星刘嘉玲肖像权案

    港星刘嘉玲肖像权案 : 一起广告侵犯名人肖像权的纠纷案,该案是我国颁布法律保护肖像权以来,第一宗涉及海外名人的肖像权的诉讼官司。1992年左右,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生产的雅丽丝系列化妆品使用了印有刘嘉玲肖像的商品包装、宣传广告,后被刘嘉玲本人发现。1992年7月8日,刘嘉玲正式委托律师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香港乐好公司,要求四方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人民币,向原告赔礼道歉。1993年2月19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桩广告纠纷案。第一被告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声称,该公司取得刘嘉玲肖像的来源正当,是由第四被告香港乐好公司根据双方1989年12月19日达成的协议提供的。香港乐好公司无人到庭,他们呈交法庭的意见书称:该公司是1989年10月以一千港币从香港安碧日历公司购进刘嘉玲肖像底片的;据此认为已经购入了肖像使用权。第二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第三被告华联商厦认为自己是商业流通单位,无法一一鉴定厂家们提供的商品及其相关广告是否侵权和违法,他们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针对被告们的辩解,原告反驳道: 肖像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人生权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侵犯,现在第一被告未经原告准许以赢利为目的,在其商品宣传物和包装上使用原告肖像,实属违法。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接受第一被告的要求,出于自己的商业目的和利益在商场内悬挂侵权广告,并以“卖一送一”的形式大量出售附有该侵权广告的商品,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至于被告声称肖像底片来源正当,但是购进的仅仅是摄影师的艺术版权,不是肖像权,不能用于商品广告。初审经过了五个小时的争辩,没有结果……后来,经过努力,第二、第三被告与原告调解。分析该起广告侵权纠纷案,尽管广告侵权的事实比较明朗,但是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仍然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论。该起广告纠纷既涉及到中国大陆的商家,又涉及到香港公司;既涉及到生产领域,又涉及到商业流通领域;也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下的不同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涉及到艺术版权与肖像权的联系与区别,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制度的法律诉讼的具体规定等诸多问题。总之,该起广告纠纷给社会各界,特别是商界、法律界、广告界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引起了众多人士的积极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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