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行政处罚 :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广告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给予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使其停止违法行为,防止新的违法行为的产生。间接目的是使其接受广告管理法规的约束,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广告活动的正常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反广告管理法规有关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视其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以下七种行政处罚方式:
1、停止发布广告。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停止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或令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布广告,暂时取消发布广告的资格。
2、责令公开更正。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对其发布的违法广告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的纠正和改正。
3、通报批评。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借助媒体以书面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予以公开批评和谴责。
4、没收非法所得。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广告经营者通过违法经营获取的非法所得和广告客户通过违法广告宣传所获取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5、罚款。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违法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6、停业整顿。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较严重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者责令其暂时停止一切广告经营业务,检查、纠正其违法行为。
7、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并注销有严重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广告经营的资格。
依据我国《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有:
1、对虚假广告。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责令赔偿损失。
2、对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对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6、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应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临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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