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C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简称,是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广告的首要机构。1914年成立,早期的职责主要是“防止商业活动中的不公平竞争手段。” FTC下设的欺诈行为局,是专门管理广告的机构。这个局下设食品药物广告处、一般广告处、一般营业处和科学意见处。1938年,由于 《惠勒一利修正案》 的通过,扩大了FTC的权限,确立了FTC管制广告的权威地位,该法案还规定了: ①“不公平竞争手段” 也包括欺骗行为或手法;②FTC可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请颁布停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法令,这种法令一经申请就自动成为确定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③FTC对宣传食品、药物、化妆品、治疗方法的虚假广告,具有特定的审判权。虚假广告包括任何虚假的表述和表现,并包括未能透露重要事实的广告; ④当有迹象表明某则食品、药物或化妆品广告可能属于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虚假广告后,FTC可在进行审理的同时,通过联邦地方法院发布禁令,阻止有问题的广告继续刊播。FTC管制广 告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一 是 广 告 凭据(Substantiation)。1971年年中,FTC开始采用要求广告主出具证书的方案。这个方案的核心是改变事后要求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出具证明为事先要求所有的广告主为广告表述备好凭据。方案还要求某些特定行业广告主向FTC呈交涉及安全、性能、效率、质量或比较价格等表述的证据。FTC有权在广告主不具备这些证据时,迫使广告主为提供证据进行测试或研究。二是明确告示 (Affirmative disclosure)。对于某些与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FTC不仅要求广告准确展现产品的特点,而且要求必须暴露它的不足或局限性。不但要宣传产品能做什么,也要说明它不能做什么。三是停止不正当竞争的命令 (Cease-and-desistorder)。当有足够的证据判决某则广告属虚假性或误导性广告时,FTC可以发布 “停止不正当竞争命令。” 这种禁令是 《惠勤——利修正案》授予FTC的特权。一旦FTC向法院提出发布此令的申请,命令就自动生效。鉴于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广告主只能按要求签字,承认广告违法,表示服从命令。四是两造同意的判决令 (Consent order)。由于停止不正当竞争命令的执行时间过长,从案例上诉到调查结束,掌握证据,作出判决需较长时间,而此时违法广告刊播已久,影响已成。为弥补这一局限,尽早停止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与身心健康有关的虚假广告的刊播,FTC在必要情况下就颁布“两造同意的判决令。”这种同意判决令不写明有问题广告究竟属什么性质,广告主可以在不认错的情况下,同意停止涉嫌广告。该判决令在美国用得比较多。五是矫正广告 (Corrective advertising) 有些误导性广告由于种种原因在消费者心目中已造成深刻印象,即使停止刊播,错误印象却不易消除。因而从70年代起,FTC开始对这类广告的广告主提出矫正广告的要求,以消除消费者的错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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