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广告公司协会(4A)创意守则 : 4A会员公认: 1、广告在美国经济体系和国民生活方式中,负有双重职责。对于民众,广告是大家了解自由企业的产品与服务的一个基本途径,是大家了解符合自己愿望与需求的商品与服务的基本途径。民众享有期望广告内容可靠、表现真实的权力。对于广告主,广告是他们在社会激烈竞争中劝说人们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基本手段。他们享有将广告作为一种促进业务、获取利润的表现手段的权力。2、广告与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它已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而进入家庭,面对个人甚或整个家庭; 它在最受欢迎的报纸、杂志中亦占有一席之地;还向游客和居民展示自己。在上述种种展示中,广告都必须尊重大家的趣味与兴趣。3、广告针对的人数众多、目标广泛,人人口味不同、兴趣各异。因而,如同大众事业——从体育运动到教育,直至宗教一样,广告也难以讨得每一个人的喜爱。基于此,广告人公认,他们必须在美国的传统限制下进行运作; 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 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权力。因此,我们,4A的会员们,不仅要支持并遵守有关广告的法律及规章,还要自觉地扩大我们的伦理范围,提高我们的伦理标准。特别是,我们不得故意制作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 a、以视觉或语言的形式,进行错误或误导性的说明或夸大; b、不能反映证言人真实选择的证言; c、误导性的价格承诺; d、不正当地贬低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对比;e、证据不充分的承诺,或由专业人员或科学权威人士所作的歪曲说明的真实含义或实际应用的承诺;f、有悖于社会行为标准的说明、建议和图像。我们公认,的确有些地区,会对广告作出虽真实但却不同的转译与判定。口味是很主观的东西,因时因人都会有很大的差异,而每个人接触广告讯息的频率也大不相同。尽管如此,我们仍一致赞成,不向广告主推荐使用低级趣味或不健康的广告,或由于内容、表现形式或过分重复而令人不快的广告。对本守则的有意违犯,将交由4A董事会处置,其相应的处罚形式包括取消犯规者由宪法及细则第五条第四款所赋予的会员资格。认真遵守本守则的文字和精神,将加强广告以及广告所立足的自由企业体系。1992年4月2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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